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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与修辞:一对法学研究范式的中西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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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逻辑与修辞是法律方法的两种要素,是人类司法文明的重要结晶,应被提升到“范式”的高度予以研究。西方法律(学)从传统上被逻辑范式所主导,到当代修辞范式的复兴,中间经过了一些重大理论转换,并...

内容提要:逻辑与修辞是法律方法的两种要素,是人类司法文明的重要结晶,应被提升到“范式”的高度予以研究。西方法律(学)从传统上被逻辑范式所主导,到当代修辞范式的复兴,中间经过了一些重大理论转换,并引起了法学思维的重要转变。逻辑与修辞两种范式在西方法学史上经历了一个较为复杂的博弈过程,最终均在当代法学中获得正当性。中国法学语境下的逻辑与修辞范式跟西方有所不同。在依法治国进程中,需要妥善处理好逻辑与修辞这一对范式的关系。

关键词:法律修辞学;研究范式;司法文明

1、问题的提出:研究主题及方法

法律一般被作为一种远离激情的理性,因而法律的语言风格也表现为庄重、严肃、富于逻辑性。王泽鉴教授认为,法律旨在规范社会生活,建立合理的社会秩序,因此法律的文字必须客观、谨严、精确及合乎事理,应避免夸张、主观或暗示性的词句。法律人的笔锋应常带理性,依法论断是非,依法实现正义。法律思维追求定义的准确性与判断的严谨性,致力于排除一切意外和臆断,杜绝自以为是的想当然。因此,法律是极其讲究逻辑的。与此同时,在西方国家,从古希腊到今天的美国,一直盛行衰的是法理的滔滔雄辩,双方律师俨如演讲家,针对某个焦点的法理、情理、伦理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其实,法律与修辞的密切联系程度一点也不亚于法律与逻辑的联系。

然而,看似对立的逻辑、修辞这两种要素在法律中能否共存?如果能,又如何共存?目前,国内学界对逻辑与修辞,乃至从法学上对二者关系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见,但该问题却颇具研究价值。一直以来,也有不少法学家在求解此问题的答案,但却又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和以往研究不同的是,本文试图将逻辑与修辞作为一对法学研究“范式”来对待,故需要首先对“范式”理论与方法在法学领域运用的可能性予以探讨。

按照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的阐释,每一项科学研究的重大突破,几乎都是先打破道统,打破旧思维,而后才成功的。“范式”归根结底是一种理论体系,范式的突破导致科学革命,从而使科学获得一个全新的面貌。而一个稳定的范式如果不能提供解决问题的适当方式,自身就会变弱,从而出现范式转移。而且,一种“范式”往往仅属于同一个科学共同体。跟“范式”一语近似的还有韦伯提出的社会科学研究中的“理想类型”(ideal-type)。但为叙述的方便,这里还是使用“范式”一语。“范式”的概念和理论不仅在自然科学家中引起强烈的讨论和认同,而且也受到社会科学家的高度重视和使用。鉴于学界对库恩提出的范式理论已多有研究,在此不赘,而只想侧重探讨在法学领域中范式理论的运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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